但從駕駛人實習期在高速公路駕車發(fā)生的事故看,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駕駛技能不高、經驗不足引發(fā)的,123號令借鑒了國外的做法,規(guī)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,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。
其中,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,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。不過,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,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。